自由時報新聞:蕭淑慎出庭囂張排場大 欠社會大眾一個道歉
看到這篇文章,我突然以為回到了有專責的阿兵哥撰寫道德文章登在某些特定報紙上的年代。(雖然現在有沒有,我不知道...)原文可以點進去上面的連結看。以下節錄我想特別挑出來的部份(粗體為我所加):
「檢方昨天再度傳訊她出庭,蕭卻由10餘名男子全力擋開媒體,甚至以撐傘方式阻擋記者拍攝,由於蕭淑慎悍然拒絕配合媒體,搞得北檢現場一片混亂。」
「結果,一行人進入了台北地檢署,就不管媒體的採訪要求,和記者發生嚴重推擠。」
「比較奇特的是,這些蕭淑慎的友人,在媒體搶拍、推擠的過程中,為了替蕭阻擋媒體拍攝,竟打開了好幾把雨傘,特殊行徑讓現場媒體更是當場傻了眼。」
如果我帶了十餘名男子、十餘名男子又帶了雨傘來抵擋媒體,難道不是因為預料中的搶拍與推擠?是的,我不想被媒體拍攝。是的,我沒有必要配合媒體的要求。還有,是的,我有不向媒體道歉,或者,為了滿足媒體對sensational畫面的嗜血狂熱,而向所謂的"社會大眾"道歉的義務。
如果媒體不大排陣仗擋在門口搶拍,嚴重推擠是否可以避免?(想想看,如果在我進法院時,媒體能站遠一點,留條路讓我走,我沒事會跑去擠他嗎?又不是玩碰碰車。)媒體是否能夠不再以「甚至」來形容拒絕被拍攝的權利,因為,是的,我認為就算是狗也應該要有這項權利?不管犯或沒犯什麼法、做或沒做什麼事,媒體是否能夠為了自己的飯碗,喔,應該說是為了「社會大眾不容侵犯的知的權利」,便視而不見這些亂象與不堪到底都是怎麼產生的原因?
筆在媒體人的手中,可是不該號稱自己的文字就是公評。身為所謂的社會大眾,被冒名頂替,以這個很方便的名義向不順其意的對象大行躂伐之實,會不會太懷恨在心了一點?還是媒體真的以為自己就是社會大眾的青年軍?
補充閱讀:台灣媒體的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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